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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发改法规发〔2015〕9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发〔2015〕7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预防和惩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模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目标任务

1、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按照国办发〔2012〕21号文件要求,将现行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中存在的不合法、不适应、不协调的制度性规定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清理工作。

2、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今后凡出台涉及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

3、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

4、完善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涉及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后评估。

三、清理范围和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关于对清理范围和标准的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将我省目前现行有效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

1、部门自行清理阶段。在前期已经开展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基础之上,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各部门负责清理本系统制定和发布的涉及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包括省、市、县(区)三级;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各部门之外,由其它部门及市、县(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应当由同级政府进行清理。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将继续实施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修改意见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

2、部门集中审查阶段。在自行清理的基础之上,由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自行清理的结果进行集中审查。审查采取各部门交叉互审的方式,并即时与各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会商。在部门集中审查的同时,通过网络调查、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

3、结果社会公示阶段。部门集中审查结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审查结果,结合其它相关渠道的反馈意见,形成我省招标投标规定目录,并将该目录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凡未列入该目录的招标投标规定均不得在今后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4、清理完成时限要求。各部门应当在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相关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在2016年1月底前完成集中审查与结果公示工作。2016年3月底前向社会正式公布我省招标投标规定目录。

四、建立长效机制

1、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各部门和省级其它部门在今后制定出台涉及招标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及时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共同审查后,列入我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实施。

2、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今后制定出台涉及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前,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向社会公示,并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共同审查后,列入我省招标投标规定目录,向社会公布实施。

3、建立招标投标规定评价机制。出台涉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部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对我省招标投标规定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招标投标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的重要参考。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