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购〔2015〕2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厦门除外),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平台。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