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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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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瑞府办发〔2015〕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瑞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6月5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1日

 

瑞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融资或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机构或单位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建设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饰、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规划编制、可研、环评、节能、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及其它专项报告等服务。

第四条 市发改、财政、城建、审计、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专项规划、专项评价(估)、可研报告、项目选址、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洪安全评价、节能评估、地质勘探、建筑设计方案(房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标投标等事项。项目前期工作均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根据市场行情,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报备当年中介服务费的计价标准,在市财政局批复的计价标准范围内,由业主单位自行与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协商价格并签订协议,如次年中介服务价格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波动较大,则由业主单位重新计算中介服务费向市财政局重新报备;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项目审批。项目审批包括可研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利用本级财政资金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用施工图(实施方案)代替初步设计审批;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需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利用上级资金建设的项目,审批程序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计审查。需做方案设计的项目,方案设计报市专家委员会或市规委会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发改委审批,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图设计报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计单位因设计缺陷、漏项造成工程增加额累计达到中标额10%以上的,市财政不予拨付服务费余款,由业主单位追回已拨付服务费用,并由行政主管部门视责任轻重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以上行政处理。

第九条 地质勘察。原则上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探,未经地质勘察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和预算评审。勘察单位因提供的勘察报告错误,造成工程增量达到基础工程造价20%以上的,市财政不予拨付服务费余款,由业主单位追回已拨付服务费用,并由行政主管部门视责任轻重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以上行政处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中介机构在工程预算编制过程中,发现图纸设计不完善影响工程计量的,应及时向业主提出,业主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预算审查。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或签订合同的依据,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引进中介机构开展预算评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市财政局对预算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工程项目资料齐全,具备预算评审条件,自受理之日起,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2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前,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方案由招标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方案由业主报市发改委牵头,召集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监督部门等单位召开招标方案审查联席会议(财政部门要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项目关联费用<含征地拆迁等>),经联席会议审查后的招标方案再分别报项目分管市领导、行业分管市领导及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市领导审定;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方案经招标联席会议审查后,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定,并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招标公告发布后,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如上级政策无特殊要求,原则上项目评标办法均采用报价承诺法。

第十四条 招标方案中设有业绩要求的项目,招标公示结束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对中标排序第一名的企业进行考察,第一名企业业绩不符合招标方案要求的则顺延考察,顺延考察最多至中标排序第三名企业。未设业绩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实地考察,实名举报并提供举报依据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自行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施工合同,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不得规避招标或将工程肢解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 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财政最高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控制价的2%以内缴纳,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5%-10%缴纳。

 

第四章 直接发包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 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发包。直接发包项目由业主直接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直接发包的项目以财政预算评审价或施工图预算价按管理费及利润下浮60%签订施工合同(以市场价作为综合单价的项目除外),工程结算审计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实缴实算,凭发票计取。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对应招标而未招标,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的项目,以财政预算评审价(全费用计取)下浮12%后签订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下浮10%),工程结算审计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实缴实算,凭发票计取。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交、完)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建设范围、内容及规模、结构型式、技术标准的调整和修改,包括设计变更,施工组织方案变更,材料和设备换用,工程质量标准、装修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以外或在合同价款内属于必须签证的书面备忘文件。其主要包括:现场签证、隐蔽性工程签证、合同价款内必须签证认定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殊材料的认定及其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签证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变更、签证。严禁随意变更签证,尤其要从严控制以设计变更为由扩大建设规模、增加产品功能、提高建设标准及故意增加造价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完整性、经济性负责;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其签证意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前期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等各环节的论证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单笔建安工程费增加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变更签证。增量项目实施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审核确认,报业主单位批准实施。增量工程完工后,提交以下资料报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经部门备案审查的工程签证方可作为增量依据:

1.施工单位工程增量申请单;

2.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对实施单位增量申请单的批复;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共同认定的变更签证计量资料;

4.施工前、后的现场图片资料,隐蔽工程类的照片内容应能满足计量要求;

5.施工单位施工日志及监理单位日志记录。

(二)每单笔建安工程费增加金额在3-20万元范围内的变更签证。增量项目实施前,由业主单位召集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工程增量项目进行审查,经部门同意后实施。增量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提交以下资料召集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签字确认,经部门现场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计量资料方可作为增量工程计价依据:

1.会议记录;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共同认定的变更签证计量资料;

3.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

4.工程预算;

5.施工前后的现场图片资料,隐蔽工程类的照片内容应能满足计量要求;

6.施工单位施工日志及监理单位日志记录。

(三)每单笔建安工程费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签证。增量项目实施前,由业主单位报工程牵头市领导召集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增量项目进行审查,并由市政府出具会议纪要,按会议纪要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再按本条第(二)项程序由业主提交工程增量资料召集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签字确认。

(四)每单笔建安工程费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增量项目实施前,由业主单位报工程牵头市领导和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市领导召集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增量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实施的项目再报市长办公会研究,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后按会议纪要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再按本条第(二)项程序由业主提交工程增量资料召集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后,累计变更、签证增量的报批。

工程变更、签证项目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程序外,还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直接发包项目,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予增量;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增量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10%,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二)工程增量累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后,增量预算直接报审计结算。

(三)工程增量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后,按下列程序报政府审批:

1.业主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增量工程审核申请;

2.市发改委召集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增量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市财政根据市发改委的审查意见对增量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业主单位根据市发改委的审查意见、市财政局的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工程增量。经政府批准同意的工程增量方可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规划编制、可研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中介服务费用,提交成果后拨付70%,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付清;工程检测、施工图审等中介服务费用,提交成果后付清;招标代理费用在签订施工合同满1个月后付清;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等中介服务费用,提交成果后拨付70%,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监理费进度款参照工程款支付方式拨付,工程审计结算后付清。

第三十条 工程款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合同金额小于2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结算审定后一次性付清;

(二)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非招标工程项目,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60%,工程结算审计后拨至结算价的80%(房建工程85%);

(三)经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含工程增量)25%、50%、75%、100%(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合格),进度款分别拨至合同价的15%、40%、55%、70%。工程结算审计后拨至结算价的80%(房建工程85%);

(四)上级专项拨款的工程项目,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合格拨至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拨至结算价的95%;

(五)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自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起,业主单位应在28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六)预留的质保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经业主、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无息付清。履约保证金随工程进度款返还,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合格后退清。

 

第七章 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一次性报送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并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结算,业主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据实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但审计难度较大、审计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由审计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审计局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其他项目的审计由审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报审资料齐全完整、具备审计条件,自受理之日起,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项目,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项目,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项目,9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土石方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规范土石方平整工程项目的管理。土石方平整必须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平衡利用。在地块平整前,应由测绘机构对整个片区地块土石方进行测绘,编制土石方测绘统筹调配、平衡利用报告;业主单位必须根据测绘报告,编制工程预算清单报财政评审,财政预算评审时要严格把关,对故意肢解拆分、分块分次报送的土石方平整项目,不能评审出具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园林绿化项目管理,业主、监理要加强项目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严格按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瑞府办字〔2015〕18号)文件执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苗木种植前,由业主牵头,组织园林、发改、财政、林业、城建等部门对苗木品种、规格及树形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业主牵头,组织园林、发改、财政、林业、城建等部门对苗木进行验收。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归口化、常态化”。市发改委负责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市工程项目实施。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工程资金预算、竣工结算和拨付的监督及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主管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主管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有关违法违规的市场中介、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的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监察局每年对业主自行选择中介机构、自行确定施工企业等自主行为进行抽查,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涉及违纪违法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应职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指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竣(交、完)工项目按原有办法执行,未竣(交、完)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以竣(交、完)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原瑞府办字〔2009〕432号、瑞府字〔2011〕312号、瑞府办字〔2012〕38号、瑞府办发〔2013〕23号、瑞府字〔2013〕144号同时废止,瑞府发〔2013〕4号、瑞府办发〔2013〕121号、瑞府办发〔2013〕158号、瑞府办发〔2014〕55号、瑞府办发〔2014〕109号、瑞府办发〔2014〕143号继续延用,延用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