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政办〔2014〕5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中介服务招投标效率,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服务管理,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
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的项目,需要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评审、规划编制、测绘、环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资产及房地产评估、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第三方设计咨询、第三方检测、地震安全性评价、雷击风险性评估、审计及其他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服务。
第四条 县公管局会同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财政、房产、重点、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统一平台、综合监管、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建相关中介机构备选库。
(一)各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业务需求情况和中介机构市场情况,提出建库要求和标准、数量;
(二)县公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建库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制定建库初步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专业类别分别组建;
(三)各专业中介机构库建立后,由县公管局与相应库中的中标单位签订入库框架协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库执行限额规定,限额以下项目可在库内确定;限额以上的仍须单独招标,具体限额在建库招标文件中另行约定,如因项目紧急等原因需在库内产生服务单位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它中介服务库无限额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必须从建立的中介机构库中按相关程序选定,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大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由使用单位向县公管局提出申请,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服务单位。中介服务单位确定后,使用单位与其签订项目服务协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时限、付款进度等;中介服务完成后,使用单位要对中介服务质量、成果等进行确认,并按约定的付款进度将相关费用报至大建办,按大建设程序统一安排付款。
其它项目相关单位需要中介服务时,须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操作,中介服务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 县公管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库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取消入库资格,两年内不得入库。
第八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诚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并计入不良行为档案,限制其一定期限在肥西县从事中介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提供的成果报告或相关结论经审查验收不合格,经督促整改仍未通过的;
(六)泄露有关从业项目信息资料、项目审查评定过程信息及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
(七)未按合同约定收费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予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未包括在本办法第三条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范围内,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