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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规〔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龙感湖保护区,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梅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业务委托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2009〕76号)以及《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规〔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应当在已经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中进行选聘。

第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负责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制度的建立

第六条  凡在黄梅县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到黄梅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七条  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临时补充的条件相同):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承诺严格遵守黄梅县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中介机构备案应向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临时补充的条件相同):

(一)中介机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中介机构备案业务,随到随办。

第十条  已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将及时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第三章  选聘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单位选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在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后(非财政性资金支出除外),从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两次选聘同一家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但是,如果备案登记中的中介机构不具备此选聘要求时,可重复选聘。

第十二条 单位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费在5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中介机构选聘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计划;

(二)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单位、代理机构将需要服务的项目、价格等在资源交易中心网、黄梅中介网和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三)组织中介机构报名。单位、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参聘的中介机构报名工作,报名的中介机构应实行备案登记,报名时间不少于4天(含公告3天时间);

(四)抽取候选名单。单位、代理机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1个有效工作日之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抽取三家候选的中介机构,其中:拍卖佣金在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只抽取一家,直接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拍卖佣金在15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抽取三家候选的中介机构;

(五)确定选聘机构。单位、代理机构在县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三家候选的中介机构,开展竞争性谈判,确定选聘一家中介机构;

如果参加报名的中介机构只有三家的,则直接组织三家开展竞争性谈判,确定选聘一家中介机构;如果参加报名的中介机构不足三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的方式推荐,使其达到三家,然后开展竞争性谈判,确定选聘一家中介机构;

(六)因工作需要,时间紧迫,采购需在短期内完成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三家中介机构,可由单位和评审专家直接推荐,然后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选聘一家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单位选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费在6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有关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执行。

如果参加报名的中介机构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直接组织两家开展竞争性谈判,确定选聘一家中介机构;如果参加报名的中介机构只有一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方式推荐,使其达到三家,然后参与竟争性谈判,确定一家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对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规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五条 单位选聘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由单位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单位指定代理机构。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选定后,单位和中介机构必须及时签订合同接受委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和监管部门同意,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黄梅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禁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转包、分包受托业务。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并签署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向委托单位提交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监督表》。委托单位应当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监督,据实填写《监督表》,并于中介机构现场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回执意见反馈给县财政局和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

第十九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实行回避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与受托业务单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帐簿、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涉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书后,应当对报告书进行认真审核,并将报告书的主要内容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机构委托流程、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合同,记入诚信档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构处理。

(一)已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违背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出具虚假文件或报告的;

(五)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廉洁执法纪律的;

(七)未经同意擅自放弃受托业务,转包或分包受托业务的;

(八)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对违反工作要求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梅政规〔2014〕3号)予以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梅县财政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小池滨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据本办法的原则,自主决定其辖区内的施行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