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湖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政办〔2015〕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西湖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升全区项目招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国有资金占比50%(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水利设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建、区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改、区财政、区审计、区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开招标
第五条 公开招标的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等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招标投标按照《杭州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建市发〔2013〕205号)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投标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75号)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按照杭州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水利设施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实施。
(三)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水利设施等项目勘察招标投标,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建设发〔2004〕419号)实施。
(四)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水利设施等项目的设计招标投标,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99号)实施。
设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45日。若项目的概念性方案已经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评审通过、属于带方案进行招标的,则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施工招标应实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经区住建、区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监理、勘察、设计等项目的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第三章 小额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小额工程项目是指下列项目: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园林绿化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计、概念性方案设计、规划研究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监理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项目。
第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概念性方案设计、规划研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规定,按照集体讨论、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承包单位及合同。
第九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小额施工、监理、勘察项目,招标控制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择优选择3家(含)以上承包候选人,建设单位、所有承包候选人代表共同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产生承包人。
第十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小额设计、概念性方案设计、规划研究项目,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择优选择3家(含)以上承包候选人,通过方案比选择优选定设计(或研究)单位。
需经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区规划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选中的方案的设计(或研究)单位即为该项目的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相关名录库中确定小额工程项目的承包候选人;如无相关名录库,则根据“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规定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监察组织需对小额工程承包候选人的选择、摇号、确定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小额工程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工程合同价以建设单位集体讨论确定金额为准;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的小额工程合同价以财政审核价为准。原则上实施过程中对合同总价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事先经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等五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应急、抢险工程
第十四条 应急工程是指为完成本辖区重大政治、经济或社会活动急需的配套建设工程;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或修复的工程。
第十五条 抢险工程是指下列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二)经区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十六条 应急工程的确定:
(一)市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确定;
(二)区政府确定: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区审计、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并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抢险工程由实施单位提出,并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应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九条 抢险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应急工程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公示时间为3日。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2日前发布。
第二十二条 应急工程无效标、废标的认定按《杭州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急工程的中标公示时间为3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疑、答疑、中标公示的发布平台均为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小额工程项目如需发布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为西湖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hzxh.gov.cn/)。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本暂行规定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西湖区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西政办〔2012〕5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