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南沙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南沙统筹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统筹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投资项目是指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南沙区下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使用开发区(行政区)本级财政资金或政府性融资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办公设备除外)、改造装修类项目和信息工程类项目。
上述项目不含:区政府定额补助的镇级项目;由镇政府全资使用镇级可支配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国家及省、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区本级财政资金配套部分资金,且由区负责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沙资讯科技园、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的统筹投资项目。
第三条 南沙统筹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统筹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自管机构或者实行代建制委托代建单位,或者由管委会、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统筹投资项目按其性质归属,分别报送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和南沙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并接受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查项目建议书并办理立项、审查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上报管委会或区政府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审查项目初步设计(交通、水务和信息工程类项目除外)、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结果以及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水务类项目除外)、管理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概(预)算和结算投资评审、研究提出年度可用于统筹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融资资金总规模的意见、将政府统筹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等;
(四)交通和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审查交通和信息工程类项目初步设计;
(五)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水务类项目初步设计、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结果、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
(六)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在统筹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
(七)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南沙统筹投资项目管理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审查批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审查与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概算评审、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招投标、竣工验收、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登记等。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报批必须在完成上一环节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拟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同时附送项目建设的依据(包括有关规划、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说明、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议、投资规模匡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计划、前期工作内容及取费标准等。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明确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前期工作费用的控制数或控制方法、项目编码等。
“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前期工作费用是指项目纳入统筹投资项目计划以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必要的质量鉴定、测量、初步勘察等所需的相关费用,属于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项目获批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费用,费用额度不得超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所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控制数或按照控制方法计算出来的费用。
年度统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年度统筹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统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及质量鉴定、测量、初步勘察的实施单位,须符合政府采购及我区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经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原则上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函;
(二)项目建议书;
(三)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项目建设依据(包括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专家评审意见、咨询评估报告等);
(五)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项目建议书,审查通过后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对于街、镇提出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立项前,可先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于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立项前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经审批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有关规定的深度。
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节能评估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材料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投资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以下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中明确后,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项目立项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相关规定的除外)。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进行:
(一)符合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估算总投资在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市政道路和桥梁及其附属工程项目;
(二)符合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管网、水利、污水处理、供电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三)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
(四)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工程类项目;
(五)其它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其中,估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供水、供电、围网、吹填、平整、管线迁移、装修改造等项目和估算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信息工程类项目,仅需编制项目建议书(视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统筹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十五条 交通、水务和信息工程类的统筹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分别由交通、水务和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统筹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初步设计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分别报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标准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投资概算报财政部门评审。概算投资额如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批复的估算投资额10%的,项目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8月底前,各建设单位根据需求,填写《南沙统筹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议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续建项目以及新开工项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15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开发区和行政区可用于统筹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融资资金总规模的初步意见,10月10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于统筹投资项目资金总规模的正式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统筹投资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审查各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设需求,按照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和南沙区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统筹投资项目计划,并按计划属性分别上报管委会或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正式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将项目计划纳入相应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对于日常发生但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尚未明确具体项目的土地开发、抢险救灾、义务植树、管线迁移、苗木迁移等工程,确需在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在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中安排相应的预备费用解决。这类工程在实施时,仍应按本办法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每年7月1日前提出统筹投资项目年度调整计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本年度统筹投资项目计划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在当年6月15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投资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统筹投资项目年度调整计划。若统筹投资项目年度调整计划超出年度统筹投资项目计划资金总规模,须报管委会或区政府审批。投资主管部门于当年7月15日前正式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整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调整计划,财政部门将项目调整计划纳入相应的财政预算调整计划。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概算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自行组织施工图审查,水务类项目施工图审查结果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工程预算未超过投资概算评审额的项目,在施工招标前不需进行工程预算财政评审;对于工程预算超过投资概算评审额的项目,需报财政部门作工程预算评审或进行概算调整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工程预算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预算,按照《关于加强南沙区(含开发区)工程招标和建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组织施工招标,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对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政府统筹投资项目,应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统筹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或招投标时确定的计费办法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的,按照《广州南沙开发区(南沙区)政府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统筹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筹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广州南沙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南沙区区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工程进度,按资金支出规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统筹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竣工验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结算应当报财政部门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尾款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统筹投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可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六)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九)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通告区财政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三年内不委托上述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过程中,违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统筹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使用镇级可支配资金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管委会和区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发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情况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