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5〕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平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规范管理、统一鉴证服务、统一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协调督促各类应进事项进场交易。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管,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受理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交易活动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土地整理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工业(含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让。
(六)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实施单位选定。
(七)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
(八)项目咨询、评估、设计、勘探、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选定。
(九)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单项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十)其它需要进场交易的事项。
第七条 公共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场交易: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已实施抵押担保但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尚未达到期限的;
(五)依法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但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交易方式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公开招标为主。
(二)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性来源、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国有产权类转让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法定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通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竞争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以公开、公正的方式,建立我县非公开招标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按照下列要求进场交易:
(一)进场登记:招标(采购)人填写《进场交易登记表》,并附相关基础信息复印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复核。缺少相关要件的,由招标(采购)人补办,并反馈给相关监督部门;
(二)发布交易信息:符合发布条件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规定格式、时限在“平阴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统一发布,同时在各专业相关网站发布;
(三)接受报名:推行网上报名,相关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接收报名,发售交易文件。
(四)收缴保证金:保证金要按照项目依法确定的标准,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定的保证金账户以转账方式缴纳;
(五)场所安排: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项目需求统筹安排场地及设备;
(六)抽取专家: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抽取室抽取评审专家。
(七)开标、评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各交易主体在场所内按照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竞价等活动;
(八)结果公示:按照行业统一格式、时限,在“平阴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统一发布结果公示,同时在各专业相关网站发布;
(九)制发中标(成交)通知:中标、成交单位确定后,到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发出;
(十)签订合同:交易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并由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十一)退付保证金:合同备案后,按相关规定退付保证金;
(十二)资料归档: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将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相关资料复制,并签字确认,交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存备案。
第十条 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强化集中统一管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许可审批的交易项目、备案的交易文件等应及时抄送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资金(资产)交易活动标前会议制度。
标前会议是指重大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前召开的招标(采购)文件交底会。
重大项目是指施工类工程(含建设、市政、水利、公路、交通、农业开发、土地整理等)总造价500万以上,其他项目200万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其他的项目,经招标(采购)人或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议也可召开标前会。
标前会由招标(采购)人组织,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参加,邀请县检察院参加。标前会议重点审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主要审查投标人资质要求、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招标时间安排、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采购)人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办理招标备案等手续。不召开标前会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发布前及招标文件发售前须经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备存,否则,不予发布公告及安排开标评标场所。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施工类项目(包括市以上财政投资、扶持项目资金),县政府投资、融资、扶持项目资金,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应设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采购)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项目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 完善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机制。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评标专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定标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采购)人依法择优定标。
第十五条 施工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实行技术标暗标评审。
第十六条 施工类项目评审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经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采购)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中标候选人缴纳低价施工风险担保金。担保额度可由招标(采购)人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差值的全额或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逐步推行网上报名,网上发放招标文件,网上评标。实行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网络化运行。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九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证制度。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由公证部门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抽取平台,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确定中标人前,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专家信息要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相应专家库的,建立县级相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考核。
评标专家在县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章 中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招标代理竞争机制。由招标(采购)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中介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对中介代理机构引入竞争机制。以公开、公正的方式建立我县中介代理机构备选名录,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负责组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代理项目招标(采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中介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
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中标人诚信档案。主要检查中标人下列履约行为:
(一)与招标(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情况;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三)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五)政府采购货物的质量、安装使用、承诺时限及售后服务情况;
(六)政府采购服务的服务质量、承诺时限及后期保障情况;
(七)合同金额结算、变更及程序履行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监察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实行恶意投诉责任追究制,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