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灵璧县县级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灵采购〔2015〕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4] 1172号)并经县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灵璧县县级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 8日
灵璧县县级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品目名称 限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通用设备
电器设备
电视机 单价满1万元
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制冷电器 包括电冰箱、冷藏柜等
空气调节器 包括分体壁挂式、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等
其他电器设备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计算机设备 单价满1万元
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小型计算机等
存储设备
计算机网络设备
音视频会议设备 包括显示器等
计算机软件 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
办公设备
复印机 单价满1万元
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多功能一体机
速印机
投影仪
照相机器材 包括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等
LED显示屏
碎纸机
交通工具
轿车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车
大客车
专用车辆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专用设备
通信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包括电机、变压器、开关柜、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等
电气设备
机械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包括锅炉、电梯等
医疗设备
消防设备
农业和林业机械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包括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警械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等
仪器仪表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舞台设备
体育设备
计划生育设备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档案设备
教学(实验)设备
家具用具
办公家具 单价满1万元
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包括床、桌、柜、椅、架等
厨卫用具
被服装具 包括制服、鞋帽等
办公消耗品
复印纸 单价满1万元
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硒鼓、粉盒
其他办公耗品、材料
建筑建材 批量采购满2万元
药品及医疗耗材 批量采购满5万元
图书资料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大中专院校图书馆藏书等
救灾物资 批量采购满5万元
防汛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工程类
建筑物、构筑物施工 单项采购满5万元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折除、等工程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
装修、修缮工程
服务类
宣传及展览 单项采购满5万元
单项采购满5万元
大宗书籍、资料印刷
经济鉴证类中介
软件开发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等
信息系统集成
工程监理
规划、工程勘察、设计
运行维护
房屋租赁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广告服务
金融服务
车辆保险
车辆维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30万元(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项目
单项采购金额满50万元。
(三)服务类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20万元
三、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号)省财政厅、经信委《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
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七)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八)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九)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