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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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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峨府办发[2015]1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参照四川省、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服务平台,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源交易、资产交易类及其他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动态化管理,并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公共资源项目逐步、有序地纳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诚信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模式。保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主体地位不变、法定职能职责不变”;建立“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了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管委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市领导兼任。市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局、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

 

  市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目录方案。

  (二)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

  (三)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工作。

  (四)承办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全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并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

  (三)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源交易、资产交易类及其他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提供现场服务。

  (四)承担市公共资源信息平台及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咨询等服务;开展计算机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工作。

  (五)核查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核查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制度及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评价体系的衔接机制,参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激励、惩戒等制度;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受市政府委托,在公共资源交易阶段,行使交易服务职责。

  (七)承担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按照采购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统计上报政府采购信息,做好交易档案的管理。

  (八)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行业内交易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查处理。市交易中心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市监察局依职权对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配套制度;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负责对招标文件等相关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备案。

  (三)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公管办制定政府采购的配套规定;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

  (四)市住建局负责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负责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

  (五)市水务局负责涉水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负责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负责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交易项目监督。负责交易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

  (八)市农业局、卫计局、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部门采购。

  (九)市经信局负责技改项目招标核准;负责信息化项目、技改项目的招标监督;负责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

  (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十一)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审批及监管。

 

第三章 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交易的项目原则上需是《峨眉山市公共资源年度交易计划》中审批项目。

 

  第八条 以下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在市交易中心集中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政府采购;

  (三)资源交易;

  (四)资产交易类;

  (五)其他各类公共资源。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比选、询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定点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交易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经备案的交易文件方能发布公告。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局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查、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国有产权(特种经营权)转让相关文件,报国资办备案。其他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文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对《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程序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市交易中心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程序。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交易中心平台上发布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建设集交易系统、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并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代理机构、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 市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交易活动中的询问或质疑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按规定处理,投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应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现场秩序,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公管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监察对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开展监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市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公共资源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密失密、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同时2014年3月24日印发的《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峨府办发〔2014〕10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