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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交运建〔2015〕697号)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琼交工程〔2006〕37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0月16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负责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指导和监督专家抽取活动和动态管理;

(三)负责将更新后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专家库名单报至省公共交易资源主管部门,以更新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五)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为基础,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公路水运专业部分),并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两年报送的更新名单,及时更新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的抽取终端和交易监控系统及其他服务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协助项目业主或者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完成省级综合评标专家抽取;提供场地,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抽取部级评标专家,协助评标专家的接送、保卫和保密工作。

(三)对评审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审活动进行记录,发现评标专家在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建、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并监督管理本市县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活动;

(三)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

(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相关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海南省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分类标准,分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设定。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

类别

设计类(A0403)

监理类(A0503)

施工类(A0803)

货物类(B)

专业

路线(A040301)

路基路面(A050301)

路基路面(A080301)

机械设备(B01)

路基路面(A040302)

桥梁(A050302)

桥梁(A080302)

建筑材料(B07)

桥梁(A040303)

隧道(A050303)

隧道(A080303)

商务合同(B10)

隧道(A040304)

公路机电工程(A050304)

公路机电工程(A080304)


交通工程(A040305)

公路安全设施(A050305)

公路安全设施(A080305)


概预算(A040306)

商务合同(A050306)

商务合同(A080306)


勘察(A040307)


房建(A080307)


商务合同(A040308)


环保(含绿化等)(A080308)


(二)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

类别

设计类(A0407)

监理类(A0507)

施工类(A0807)

货物类(B)

专业

码头工程(A040702)

港口工程(A050701)

港口工程(A080701)

机械设备(B01)

航道工程(A040703)

航道工程(A050702)

航道工程(A080702)


过船设施(A040704)

航电枢纽工程(A050703)

航电枢纽工程(A080703)


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A040705)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A050704)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A080704)


装卸工艺(A040707)

造修船坞、船台工程(A050706)

造修船坞、船台工程(A080706)



第八条 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入库申报表”(具体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同意推荐后,符合条件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省路桥投资集团及所属单位、大专院校等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同意推荐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具备专家资格的,纳入海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推荐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公路、水运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公路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水运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5年,具有水运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独立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职业道德,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三)按法规规定进行回避;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活动中有关情况;协助配合对有关投诉的调查处理;

(五)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的培训给予支持,优先安排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采取随机方式进行。国家审批(核准)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国家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其他公路、水运招标项目,从省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国家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在省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审核同意,可以从国家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结合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工程类型和专业特点组建专家委员会,合理选取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


第十六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评标完成后发现需回避的,原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评标结论无效,由招标人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因已开标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性而不适宜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将情况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省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工作应通过省政府专门设立的公共交易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的专家管理系统平台进行。评标活动现场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并应采取录像、录音等措施存留现场活动记录。招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专家安全。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专家不能按时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否则应推迟评标,重新按规定抽取专家。


第十九条 在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参加评标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

(一)一个年度内连续五次被抽中均未参加评标活动的(海口市外市县专家因到场评标时限要求无法参加的除外);

(二)承诺参加但没有按时参加;或者承诺参加但一个年度内迟到五次及以上的,或者两次迟到超过三十分钟及以上的;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的;

(四)在评标活动中存在不能客观、公正评标,但能认识错误,态度诚恳,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已离开海南省行政区域;

(四)工作调动,从事非技术工作,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五)年龄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四)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需要,可适时补充评标专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3日实施的《海南省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琼交工程〔2006〕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