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权限和流程,提升决策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对项目审批管理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相关审批权限规定由北仑区(开发区)负责审批的区级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各类捐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等)投资建设的政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分类
根据投资额大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对项目进行如下分类:
(一)简小维修项目。指估算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绿化等各类维修、零星修补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估算工程投资(征地费除外,以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类型项目及500万元(含)以内的园林绿化项目。
(三)较大项目。指估算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类型项目及估算工程投资在500万元——3000万元(含)的园林绿化项目。
(四)重大项目。指估算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类型项目及3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
(五)特殊项目。指事关全区重大民生、安全、生态保护、城市重要地段品质提升等类型的项目。
三、审批事项及权限设定
(一)简小维修项目管理。此类项目区发改局不再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不再审批。资金使用由管养单位或其主管单位根据预算额度自行安排,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履行政府采购、投资评审、招投标等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和前置审批事项并提交完整的审批资料情况下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般及较大项目。区发改局审查通过后直接审批。
2.重大及特殊项目。区发改局审查通过后报区分管投资领导审批。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前置审批环节并提交完整的审批资料情况下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般及较大项目。区发改局组织项目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直接审批。
2.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交通、水利类项目由区分管投资领导组织审查小组审查,其它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区分管投资领导审批。
(四)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建设项目在完成前置审批环节并提交完整的审批资料情况下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般项目。区发改局组织项目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直接审批。
2.较大项目:区发改局组织项目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区分管投资领导审批。
3.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交通、水利类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其它类型项目由区分管投资领导组织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区分管投资领导审批。
(五)工程重大变更审批。根据《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仑政办[2011]82号)规定实施工程重大变更,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般及较大项目变更价款在200万元(含)以内、重大及特殊项目变更价款在500万元(含)以内的,由区发改局组织区财政局、审计局、监管办、评审中心等部门联合会审或函审,其余重大变更由区分管投资领导组织上述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均由区分管投资领导审批。
重大变更增加投资在概算内列支的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无法在概算内列支的重大变更原则上不予批准。
(六)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审批。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控制投资,不得超概。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项目批准概算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1.由街道(镇)组织实施的项目超概算部分资金由街道(镇)落实资金或自行承担。同时,当超概10%以上(含)时需到区发改局办理调概手续,并由区分管投资领导审批。
2.由区级部门、各指挥部、滨江、滨海投资公司等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超概1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含)时,由区发改局组织区财政局、审计局、监管办、评审中心等部门对超概的原因、内容、金额等审查通过,报区分管投资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落实建设资金;当超概10%以上(含)或超过500万元时,由区分管投资领导组织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管办、评审中心等部门审查通过后,再到区发改局办理调概手续,并由区分管投资领导审批。
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审批应在项目结算前办理,调概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任何工程重大变更、二次调概等审批。
四、其他要求
1.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力度,提升项目设计水平,严格项目投资控制,成立项目审查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评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属地街道或镇政府等,并根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参加。
2.区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事业单位等出资建设的项目履行项目审查程序后,由区发改局报区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再由区分管投资领导审批。
3.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