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
巢公监〔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经研究,现将《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披露管理。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及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转让方、受让方(竞买人)、中介机构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公管局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和诚信体系联建机制。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人(采购人)等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直接责任人员将被拒绝进入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活动,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受让方(竞买人)、拍卖人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2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停止其6个月进入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2年内合计达15分以上的,停止其12个月进入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2年内合计达20分者,停止其24个月进入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合计达20分以上者每增加5分相对应停止期限增加12个月。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5分及以上的者,视情节停止其3~6个月参加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评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视情节停止其6~12个月参加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评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达15分或在2年内合计达20分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两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因不良行为被计分的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应在每个计分周期届满前十五天,将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公管局。逾期不报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计分周期满两年且已整改合格的,撤销其不良行为认定书。
第七条 对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同部门做出不同处罚的,以最高处罚标准为准。因受行政处罚被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其被限制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时间不一致的,以被限制或停止截止时间较晚的为准。
第八条 因不良行为被计分的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能主动整改,消除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可以缩短披露或停止交易资格时间,但披露和停止交易资格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依据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市公管局下达的不良行为认定意见。
第十条 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报为依据,直接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为:
(一)取证。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交易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或其他书面证据。
(二)认定。由调查人员依据《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将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市公管局批准后,认定不良行为。
(三)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意见的两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和通报对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的,如处罚决定书及通报未限制交易资格,则每次记5分。如限制交易资格,则根据限制时间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记录相应分数。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批露媒介为市公管局网站及其他媒体。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是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会员考核、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必要条件的重要依据,并应用到交易活动中。
第十三条 设置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可以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的必要性合格条件。
第十四条 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公管局可以在本局网站发布预警公告。预警公告的发布周期及撤销和缩短发布时间等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及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公管局在标后巡查过程中,发现交易主体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责任方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市公管局及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征集、记录和披露不良行为信息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
2、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招标的;
3、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4、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
5、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需求、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等书面材料的;
7、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或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8、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9、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
10、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
11、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擅自降低验收标准的;
1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
1、报名或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2、投标报价一年内两次以上高于或低于合理幅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存在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中标嫌疑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举报被查实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3、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分-15分,从业人员记15分;
4、标书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一年内两次以上被废标,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5、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或放弃项目竟得资格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单位记10分-15分,从业人员记15分;
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单位记10分-15分,从业人员记15分;
8、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约及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单位记3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9、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以及其他行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单位记5分-15分,从业人员记15分;
10、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1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5分;
12、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保证金马克地址相同等串通投标行为的,单位记10分—20分,从业人员记15分;
13、恶意质疑投诉、虚假质疑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5分;
1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记2分-20分,从业人员记5分-20分。
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的,单位记10分-15分,从业人员记15分;
2、与招标人(采购人)、招投标市场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记1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3、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5分;
5、发出的书面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6、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7、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8、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或者转包所承接业务的,单位记10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9、依法应当备案的文件,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单位记5分-15分,从业人员记20分;
10、泄露应予保密信息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1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12、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存在重大误差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13、因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原因影响开评标活动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14、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
1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记2分-20分,从业人员记5分-20分。
四、产权转让方及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
2、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资产的;
3、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产权受让方(竞买人)及从业人员
1、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2、在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恶意抬高标价后弃标的,单位记10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3、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4、不按照规定交纳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单位记单位记10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记2分-20分,从业人员记5分-20分。
六、拍卖人及从业人员
1、违反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3、拍卖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4、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记5分-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记2分-20分,从业人员记5分-20分。
七、评标专家
1、到场后未按规定将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管的。记10分;
2、无故迟到或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分~10分。
3、已确认参评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场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分~10分;
4、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的。记5分~10分;
5、向招标人(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的。记10分~15分;
6、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记10分~15分;
7、不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出现重大偏差的。记10分~20分;
8、不遵守回避制度的。记10分~20分;
9、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的。记10分~20分;
10、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记10分~20分;
11、评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据实记载的。记10分~20分;
12、拒绝接受或阻挠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10分~20分;
1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或有其他渎职行为的。记10分~20分;
14、出具评审意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记10分~20分;
15、以评标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有损招投标市场形象的其他活动的。记20分;
16、弄虚作假获得从事评审工作条件的。记20分;
17、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记20分;
18、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记10分~20分。
注:本标准中设置存在分值区间的,不良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按分值区间低限记分。不良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按分值区间中间值记分。不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两次以上存在同类不良行为的,按分值区间最高限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