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徐圩新区关于印发《徐圩新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示范区发〔2015〕131号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徐圩新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工作行为,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徐圩新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委会
2015年11月3日
徐圩新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徐圩新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工作行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徐圩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圩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及管委会管理的国有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指徐圩新区工程发包、货物及服务采购。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徐圩新区成立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国资办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徐圩新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审查处理新区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委会监察室,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投标年度计划,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审核把关招投标计划的调整,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
(二)审核批准招投标月度实施计划范围内项目启动、进展情况(包括批文、图纸审核等)、资金落实情况等,研究制定监督工作方案,明确监督小组成员、监督方式、监督事项、监督重点环节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协调处理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的争议问题;研究拟定招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案及相关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协调招投标活动中需要解决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根据每月招投标项目的情况,监督小组成员分别从财政局、监察室、审计办、招投标办、国资办等部门抽调,一般不少于两人,原则上监察室需有一人参加,监督小组负责人由领导小组会议指定。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工作方案;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监督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对管委会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行为进行监督。禁止以任何理由干扰招投标活动,或从事与徐圩新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禁止以任何理由向投标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等。
第八条 管委会、方洋集团从事招投标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满三年进行轮岗;如有特殊需要,经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可延长一至两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私自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办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招标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招标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索贿、受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咨询招投标业务的;
(四)与投标人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利用职权为投标人打招呼、拉关系,破坏公平竞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参加徐圩新区的任何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以领导名义打招呼、以领导亲属朋友身份要求特殊对待或者明示暗示与领导的特殊关系要求特别对待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在具体项目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由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相关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对于取消具体项目评标资格的评委,不得再参加徐圩新区任何评标工作;对有上述情形的业主代表评委,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未履行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不查不问,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徐圩新区下属单位及石化产业基地的招投标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