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交发〔2015〕620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我厅全面清理了厅发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经清理,截至2015年10月30日,继续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74件,废止9件(详见附件1.2)。
二、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此次清理工作,我厅加强了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协调组织,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开展。重点加强了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对涉及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例如,针对国家下放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行政审批的要求,我厅废止了原《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内交发〔2004〕38号文件,待其列入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后制定实施细则。二是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重点对擅自设定限制市场竞争规则,以及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进行筛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各单位要按照行政权力清单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做好本级、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工作。凡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保留、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各单位要及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不得与上级决定相违背。二是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法制办的要求,各厅局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凡我厅直属单位制定的影响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长期适用文件,必须在经过法性审核后以厅名义印发,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