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锦发改发〔2015〕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强化对招标投标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竞争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必须携带已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须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向投标人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本,以供投标单位制作可供评标委员会进行电子清标和评审的电子投标文件。
3、招标人应该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如期开标,招标人发出澄清和修改文件内容需延迟开标的情况除外。
4、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5、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采用竞争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
6、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审费用。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