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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桐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桐规建〔2015〕139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代理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桐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1月9日

 

 

桐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但属于省、市重点工程和电力、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涉及的上述项目除外。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自主组织交易活动;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邀请招标。

 

第六条 按规定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现场监管方式;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但自愿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采用备案监管方式。

 

第七条  对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其它项目应采用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 资格预审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资格预审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得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资格预审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接受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

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通知。

(二)采取资格后审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招标文件;

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资质(资格)等级要求,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二)不得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的施工业绩或奖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法或者有限数量制审查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详细审查;

(三)澄清与核实。

采取资格后审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报告;

(二)采用合格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名单;

(三)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必须采用综合单价法。其他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工料单价法报价,应在招标申请备案时,向市建筑工程招标站提供建设工程资金来源及其性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施工类项目设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技术服务类项目设定招标控制价,可参考原行业收费指导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开标的,应事先经市建筑工程招标站同意,并提前通知各投标人。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

招标人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应事先报市建筑工程招标站备案。

 

第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专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可采用合格制或百分制。

 

第十九条 工程投资估算较小,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招标文件中应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第二十条 对招标项目投资估算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估算在50万元以下,工程工作内容类同,且工作效率要求较高的简易建设工程(含建筑拆除)、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规划设计、检测等项目,可打包资格招标,即采用按年度通过资格预审确定不少于6家合格投标人方式,在合格投标人中直接通过商务竞价确定承包人。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预审,须在市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推行叙标,项目投资1亿以上的应当进行叙标,叙标分值不应超过技术标的40%。

 

第二十二条 评标办法可与建筑市场诚信评定活动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优质优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创优奖金,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对创优项目未达创优目标的,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扣除奖励额度。创优奖扣比例及金额在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建立,专家密封名单应在评标室内相关人员到场后开启。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若专家库中无同类专业或人数较少时,可以由招标人推荐,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经市建筑工程招标站批准后抽取。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评标委员会的分工、主持对投标人的询标、组织具体相关事项的表决、提醒相关评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等事宜。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用签名评分的办法,确定技术标得分(技术标采用合格制除外)和商务标得分,两部分相加为各投标人最终得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若出现并列,则以投标人商务标得分高低排列程序,得分高者排列在前;如商务标得分相同,以报价低者排列在前。上述情况均相同,可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依照本实施细则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一般可由以下两种方式产生,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决定,并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

(一)由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提交招标人,并推荐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优选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技术标、商务标两项相加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市建筑工程招标站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进行复查。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错项或误差超过规定时,应按工程量计算差错处理,编制单位应当在开标前对清单进行纠正。

 

第二十九条 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加强投诉管理、严格投诉程序。对投诉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对恶意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25日发布的《桐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暂行)》(桐规建〔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