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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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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单位:

    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5〕8号)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12〕59号),并对全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但是在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清理范围不全面,清理后的文件未广泛征求意见,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一些文件违法设置行政审批,甚至违规干预工程建设,不仅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且容易滋生腐败。针对以上问题,亟需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工作要求

    (一)清理原则。“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定期清理原则;结果公开原则。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全省范围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为清理对象。全面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备案、登记、年检等名义限制投标人参与竞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以及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容。

    (三)清理方法。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提供需要保留、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复审后报省政府终审决定;省政府直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起草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和依据,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复审,报制定机关办公会议终审决定;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参照上述规定自行部署清理。

    (四)清理结果处理方式。

    1.保留。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公布保留,政府规章由政府或政府办公机构公布保留。

    2.修改。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不同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以及其他需要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限期修改完善,重新按规定发布实施,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政府规章应按立法工作程序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后,报政府法制机构履行相关程序。

    3.废止。有关规定已经超过适用期、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有关规定替代或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求,明显妨碍公平竞争;主要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上位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宣布废止;政府规章应按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后,报政府法制机构履行相关程序。                      

    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

    (一)上报。省直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本连同电子版,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将本级政府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保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连同电子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

    (二)公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全省(包括省、市、县三级)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三)公布。根据各方面意见调整完善并与有关部门确认形成的正式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通过省政府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否则,反馈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四、落实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相关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目录制定本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意见反馈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三)征求意见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须通过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四)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重点审查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五)后评估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应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六)定期清理制度。按照《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要求,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至少每2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轮清理工作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环节截至2015年12月30日。

    联系人:韩  阳(0451-82625664)   

       

附件:

1.招标投标有关规章清理初步意见表

          2.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委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法制办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