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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政策法规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5)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2016
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7号),特制定2016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1)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其他计算机设备。(2)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设备、集线器、光端机、终端接入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网络接口和适配器、网络收发设备、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负载均衡设备、其他网络设备。(3)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其他安全设备。(4)终端设备: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其他终端设备。(5)存储设备: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其他存储设备。(6)输入输出设备:打印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其他打印设备)、计算机绘图设备、计算机光电设备、显示设备(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其他显示器)、KVM设备、综合输入设备、一般输入设备(键盘、鼠标器、控制杆)、识别输入设备(刷卡机、POS机、纸带输入机、磁卡读写器、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触摸屏、其他识别输入设备)、图形图像输入设备(扫描仪、图形板、其他图形图像输入设备)、语音输入设备、手写式输入设备、数据录入设备(数据采集器)、其他输入输出设备。(7)机房辅助设备:机柜、机房环境监控设备、其他机房辅助设备。(8)计算机软件(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其他计算机软件)。(9)计算机设备零部件。(10)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2.办公设备(A0202):复印机、投影仪、投影幕、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文印设备(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销毁设备(碎纸机、光盘粉粹机、硬盘粉粹机、芯片粉粹机、综合销毁设备、其他销毁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会计机械(计算器、其他会计机械)、制图机械(绘图机、制图机、晒图机)、打字机、地址打印机、办公设备零部件、其他办公设备。

3.车辆(A0203):载货汽车、牵引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工程作业车辆、医疗车等)、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其他车辆及轮胎。

4.图书档案设备(A0204):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底图柜、磁带柜、卡片柜、防磁柜、档案卷盒、卷夹、卷皮、缩微设备、图书档案消毒设备。

5.机械设备(A0205):锅炉、起重设备(电梯、扶梯)、泵、制冷空调设备(空调机组等)。

6.电气设备(A0206):电机(发电机、交直流电机、其他电机)、变压器、避雷器、电源设备(稳压电源、稳流电源、不间断电源〈UPS〉、电池组)、生产辅助电器(开关柜、控制设备、配电箱)、生活用电器(制冷电器〈电冰箱、冷藏柜、其他制冷电器〉、空气调节电器〈风扇、通风机、空调机、空气净化设备、排烟系统、烹调电器、取暖器、调湿调温机、其他空气调节电器〉、清洁卫生电器〈洗衣机、吸尘器、洗碗机〉、饮水器、热水器、其他生活用电器)。

7.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A0207):卫星定位导航设备(含GPS)、卫星遥感设备。

8.通信设备(A0208):无线电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电话机、移动电话、电话交换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传真通信设备(传真机)、其他通信设备。

9.广播电视电影设备(A0209):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广播电视接受设备、音频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设备〈录像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平板显示设备、激光视盘机〈VCD、DVD〉、视频监控设备、其他视频设备〉、音频设备、音像设备、电影设备、其他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10.仪器仪表及专用仪器仪表(A0210、A0334):农林牧渔专用仪器、地震专用仪器、安全专用仪器、气象仪器、水文仪器设备、测绘专用仪器、教学专用仪器(设备)、计量标准器具、其他仪器仪表和专用仪器仪表。

11.专用设备(A03):农业和林业机械、农林牧渔检测监测设备、食品检测和监测设备、质量技术检测监测设备、公共卫生检测监测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造纸和印刷机械(照排设备、印刷机)、医疗设备、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质污染防治设备、环保监测设备、其他污染防治设备)、政法检测专用设备(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设备、检查设备、监视设备、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查取证设备、警械设备、防护防爆装备、出入境设备、网络监察设备等)、货币处理专用设备(点〈验〉钞机)、海关专用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文艺设备(乐器、演出服、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体育设备(球类设备及健身设备)、娱乐设备。

12.图书和档案(A05):图书(普通图书、电子图书)、资料、档案。

13.家具用具(A06):床、桌(台)、椅(凳)、沙发、柜(含保险柜)、架、屏风、其他家具、厨卫用具(厨房操作台、炊事机械、淋浴器、淋浴房、餐具等)。

14.被服装具(A0703):制服、普通服装、皮鞋或靴、运动鞋或靴、床上装具、室内装具(窗帘及类似品)。

15.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A09):复印(打印)纸、信纸(封)、其他纸制品、硒鼓、粉盒(墨盒)、色带、墨、颜料、文教用品(文具、笔、教具)、清洁用品(卫生用纸制品、消毒杀菌用品、其他清洁用具)。

16.医药品(A011):化学药品原药及制剂、中成药、医用材料、生物化学药品和生物化学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

17.农林牧渔业产品(A12):农产品(谷物、薯类、豆类、油料等)、林产品(育种和育苗〈树〉)。

18.石油制品(A1601):汽油、煤油、柴油。

1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A1701):化学肥料、化学农药。

(二)服务类

1.信息技术服务(C02):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信息技术咨询。

2.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C03):电信服务(网络接入、网络托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运营、数据库管理)。

3.租赁服务(C04):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等。

4.维修和保养服务(C05):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家具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电梯维护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车辆内装饰。

5.会议(含会议住宿和餐饮)和展览服务(C06、C07):会议服务(大型会议、一般会议)、展览服务(博览会、专业技术产品展览和文化产品展览展台制作和搭建)。

6.商务服务(C08):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广告服务(户外路牌、灯箱和橱窗媒介上策划制作的宣传服务)、安全服务、建筑物清洗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勘探、设计、监理、咨询)等。

7.物业管理服务(C1204)。

8.公共设施管理服务(C13):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园林绿化管理。

9.保险服务(C1504):机动车保险。

(三)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平整、修缮、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下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又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在协议供应商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但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

(二)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

(三)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以上含,下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若因特殊原因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后进行。

(四)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2015〕2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5〕1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2013〕8号)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

(六)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含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服务类)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两次公告发布后,如果只有2家供应商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需变更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后进行;如果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需变更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并按照鄂财采发〔2013〕8号第十一条对相关材料进行完备后办理。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如果只有2家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需变更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后进行;如果只有1家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需变更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并按照鄂财采发〔2013〕8号第十一条对相关材料进行完备后办理。

(七)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实行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提交竞争性谈判文件截止时,报名并提交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并提交谈判文件,需变更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在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时,合格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只有1家合格响应供应商,需变更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八)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询价采购项目,提交询价文件截止时,报名并提交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并提交询价文件,需变更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在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时,合格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只有1家合格响应供应商,需变更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九)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40万元以下),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含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州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各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分采购项目详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州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将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除上级追加专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外,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四)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原则上同一项目一年不能采购2次。

(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和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应当委托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州直各单位及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在协议供货以外采购。

(七)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按程序直达供应商。

(八)州直各单位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采购事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对采购合同进行公告。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九)州直各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积极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各单位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十一)州财政局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检查结果报州政府。

(十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州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