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邵财采〔2015〕5号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及操作行为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并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后,才能实施代理采购活动,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南平地区注册公司或设有分公司,并经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合法有效。
2、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代码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拟负责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姓名(法人代表授权)、联系电话。
4、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提供房产证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设备、设施条件(独立而宽敞的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接待室、投影机、消防设施、实时录像、录音设备、独立的录音电话)。
5、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控制制度、财务制度、招投标工作程序(流程)、服务承诺制、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公告制度、收费标准及依据。
6、公司或分公司的执业人员需要提交人员花名册及该公司(分公司)合法有效的劳动证明材料。并提交此前3个月的公司在南平地区缴交社保情况的记录证明(含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企业养老缴费历史明细)复印件。
7、提供最近三年的企业无犯罪记录证明。
8、承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等规定规范操作,承诺严格履行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完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具备上述所列基本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市财政局会同监察部门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加入邵武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采购〔2013〕60号)和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委托代理机构比选入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采购〔2014〕1号)文件要求,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取从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选择和部门比选两种方式。
㈠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采购人从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采取直接选择方式:
1、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次数在3次(含)以下、且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2、属南平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委托代理机构比选入围名单。
3、防汛、抗旱、防疫、抢险救灾等紧急采购项目;
4、技术难度较大、类型特殊,一般采购代理机构难以满足代理要求的采购项目;
5、为保证项目实施的统一延续性,确需延续代理的采购项目。
㈡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次数在3次以上、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年度公开比选方式,确定1-3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入围代理机构。“比选入围”方式由本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规范比选内容。采购单位要按照合法、合规、专业化的原则,规定比选代理机构的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资格合法性、代理能力、专业水平、业务质量、内控制度、诚信信誉、收费合理性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但不得以任何歧视性条款排斥代理机构。
2、规范比选程序。主要包括:组建比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由单位财务、审计、监察、总务、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成;制定比选工作方案及文件,比选工作方案应对比选工作开展的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发布比选信息公告,比选信息应在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比选项目基本信息和比选文件;确定比选入围代理机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顺序推荐入围代理机构;公告比选结果,比选结果信息应在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上公告。
3、采购单位可与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4、采购单位采用“比选入围”方式的,应在确定具体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后,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采购单位报送《政府采购申报表》时,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作为附件一同报市采购办备案。
㈢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或暂停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1、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地方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叫停或处罚的;
2、被采购人年投诉3次以上的;
3、擅自违规改变收费标准或违规代理造成后果的。
4、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行为规范
各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并按照《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南财采〔2015〕13号)文件要求,规范以下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1、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的出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令第18号第23条“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的规定,电子档文件不得收费。
2、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代理机构应提供获取招标文件的便捷方式,采取网上下载、现场、邮寄、电邮等多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人为设置门槛,为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设置障碍。有供应商资格预审要求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组织。非招标采购方式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不得少于3个完整法定工作日。
4、采购合同包。采购多种货物时要合理划分合同包,不得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作为一个合同包进行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一个招标文件允许不同单位、不同产品分别不同合同包进行招标(原则上合同包不得超过3个),各合同包合计金额总数不得超过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其他方式不得使用此方法。
5、中标变更。为防止串标和虚假中标行为,中标供应商因故取消中标资格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一般情况下,应将该招标项目作废处理。若因特殊情况,需由第二中标顺推中标的,招标文件须约定其中标项目金额不得高于第一中标人中标项目金额的5%,并经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6、产品检验报告的确认。若采购项目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供应商应提供官方检验机构或有权授予机关认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备查),并提供官方查询网址。其他证件要求,可参照此法,以保证供应商提供的证件真实可靠。
四、其他事项
1、采购人违反本通知规定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采购资金。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实行滚动管理。
以上通知从发出之日起执行,原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规定自行废止。
邵武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